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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刚、李红哲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刚,李红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45号申请人刘刚,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李红哲,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红哲在广发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英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红哲在广发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