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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娟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娟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79号原告张某某。法代代理人张浩,系原告之父。被告郭娟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娟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