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龙蝉与陈玉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蝉,陈玉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00号原告:李龙蝉,男,汉族,1935年11月18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现,男,汉族,1957年2月23日生,住汝州市,系原告李龙蝉之子。被告:陈玉兴,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巧霞,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生,住汝州市,系被告陈玉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蝉与被告陈玉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蝉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