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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新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308号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子午路延长线南苑小区东门物管楼。法定代表人:付兆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胜,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岳新杰,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武韶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