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田慧文、耿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田慧文,耿旭华,张笃岳,李公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62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田慧文,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耿旭华,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张笃岳,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李公超,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田慧文、耿旭华、张笃岳、李公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超群催缴诉��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