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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田慧文、耿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田慧文,耿旭华,张笃岳,李公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62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田慧文,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耿旭华,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张笃岳,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李公超,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田慧文、耿旭华、张笃岳、李公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超群催缴诉��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