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华、刘志慧、丁晓刚、赵冬梅、徐仕军、王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华,刘志慧,丁晓刚,赵冬梅,徐仕军,王明兰,高云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048号原告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丰和园小区5-7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590698855。法定代表人朱春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高云鹏,公司职员。被告刘国华,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被告刘志慧,女,住址同上。被告丁晓刚,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被告赵冬梅,女,住址同上。被告徐仕军,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被告王明兰,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华、刘志慧、丁晓刚、赵冬梅、徐仕军、王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炜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