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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0105执保471号石家庄市车辆管理所二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16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路虎车(车牌号:冀A×××××)的查封。原案号:(2017)冀0105执保207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