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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流海与刘水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流海,刘水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郑流海,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水源,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郑流海与刘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执19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80万元,承担执行费1258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0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