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恢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长华与XX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华,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长华,男性,汉族,1965年05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睦邻路29号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5779958-9。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华与被执行人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XX自愿用个人财产和其名下的公司财产代为被执行人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长华与第三人XX于2016年8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长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第三人XX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长华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并依法追加第三人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长华与被执行人XX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长华再次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利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