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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玉能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能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0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能,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龙海市林业局九湖林业工作站护林员,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能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唐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玉能在担任龙海市林业局九湖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郑某1、郑某3、郑某2等人(均已判决)在其管护的辖区即龙海市九湖镇马岭村内虎山第10大班第035、050小班林滥伐林木,导致125.9032立方米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玉能于2016年12月30日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王玉能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玉能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6年12月,龙海市林业局聘用被告人王玉能为该局九湖林业工作站护林员,管护区域为龙海市九湖镇马岭村、木棉村、林前村、恒苍村,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制止非法在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等。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玉能对其负责管护的龙海市九湖镇马岭村内虎山第10大班第035、050小班林地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郑某1、郑某3、郑某2等人(均已判决)在该林地滥伐林木,导致125.9032立方米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玉能于2016年12月30日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1、陈某1、杨某、郑某2、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郑某3、郑某4、陈某7、陈某8、陈某9、庄某、曾某、王某、叶某、蔡某、郑某5、郑某6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说明;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龙海市专职防火护林员聘用合同、龙海市九湖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及工资报销花名册、龙海市林木林地月巡查报表、龙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龙海市森林防火护林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海市林业局九湖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龙海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侦查说明;林权证;龙海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承包合同、山园种植合作协议、承包款收据、协议书;本院(2012)龙民初字第735-2号民事调解书、(2017)闽06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能被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聘用为林区护林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担任龙海市九湖镇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期间,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管护的125.9032立方米林木被滥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被告人王玉能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玉能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经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王玉能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玉能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海    平人民陪审员 陈平人民陪审员谢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昊    蓝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