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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海海英与被告张丽丽、李国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章,张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67号申请人:李国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海英与被告张丽丽、李国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国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孟民为被告。经审查,申请人李国章追加被告理由不足,被申请人张孟民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国章追加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