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海海英与被告张丽丽、李国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章,张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67号申请人:李国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海英与被告张丽丽、李国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国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孟民为被告。经审查,申请人李国章追加被告理由不足,被申请人张孟民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国章追加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