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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被执行人:成都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23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何娟。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