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辉林、江荣林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辉林,江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江辉林,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江荣林,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江辉林与江荣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荣林与申请执行人江辉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4执47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 瑞 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云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