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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1、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1,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4744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郭某2,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被告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韩某诉被告郭某1、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林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1、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9日,孟某与被告郭某1签订民借2013-*****号《借款合同》,约定孟某向被告郭某1提供借款20万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1.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日,孟某、被告郭某1、被告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某1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某2向孟某出具了《保证函》,对被告郭某1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合同签订后,孟某如约向被告郭某1支付了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某1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3月31日,孟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孟某将对被告郭某1民借2013-*****号《借款合同》债权中的10万元转让给王某。2014年3月31日,孟某与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孟某将对被告郭某1民借2013-*****号《借款合同》债权中的10万元转让给杨某。王某、杨某作为债权人,对被告郭某1的债权均为10万元,但被告郭某1并未向王某、杨某清偿债务。2014年7月3日,王某与周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某将对被告郭某110万元债权转让给周某。2014年7月3日,杨某与周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杨某将对被告郭某110万元债权转让给周某。周某作为债权人,对被告郭某1的债权为20万元,但被告郭某1并未清偿债务。2014年10月13日,原告韩某与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周某对被告郭某1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上债权转让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向被告郭某1、郭某2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被告郭某1、郭某2以上债权转让的事实,但至今被告郭某1并未向原告清偿债务。被告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郭某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8.64万元(利息按照月利息1.8%计算,从2014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0日,以后持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共计28.64万元;二、被告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某1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1未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郭某2未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出借人孟某、借款人即被告郭某1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投资经营,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还款方式为被告郭某1向孟某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到期还本。当日,被告郭某1出具借据一份,内容显示:“今借到孟某人民币20万元。借期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该《借款合同》及借据在河南省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当日,被告郭某1出具收条一份,内容显示:今收到出资人孟某人民币20万元。同日,孟某(甲方,出借人)与被告郭某1(乙方,借款人)、被告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丙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郭某1向孟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被告郭某1(借款人)、郭某2(担保人)出具保证函一份,内容显示:被告郭某2自愿为借款人郭某1的借款作担保人,并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连带偿还责任。若被告郭某1不能按期还款,被告郭某2自愿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2013年9月30日,孟某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郭某1账户转账20万元。2014年3月31日,孟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显示:今收到王某债权转让10万元整。同日,孟某(原债权人)与王某(新债权人)、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孟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孟某将(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本协议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当日,孟某(原债权人)又与杨某(新债权人)、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向孟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孟某将(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债权全部转让给杨某,本合同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王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显示:今收到周某垫付本金10万元。2014年7月3日,王某(原债权人)与周某(新债权人)、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周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王某将(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债权全部转让给周某。同日,杨某(原债权人)与周某(新债权人)、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周某向杨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杨某将(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债权全部转让给周某。2014年7月4日,杨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显示:今收到周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13日,周某(甲方、原债权人)与原告韩某(乙方、新债权人)、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周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周某将(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该协议债权期限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当日,原告向周某的账户转账19.64万元。2014年11月13日,周某(甲方、原债权人)与原告韩某(乙方、新债权人)、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周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周某将(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该协议债权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2016年12月12日,孟某、王某、杨某、周某、与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郭某1、郭某2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和债权转让协议。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没有偿还过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4年9月28日,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郭某1、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该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郭某1向孟某借款20万元,孟某将与被告郭某1的债权分别转让给王某和杨某,王某和杨某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周某,周某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民借2013-*****号)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郭某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二、被告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被告郭某1、郭某2、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候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