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1号申请人季某某,男性,1966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196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1963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季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孙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何忠雪执行员 马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