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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志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国,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锋出庭支持公诉,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23时50分许,在林州市合涧镇合涧老桥南侧南河口村路段,被告人李志国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车头朝北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赵某驾驶的豫E×××××/ES83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志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4月18日,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志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志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志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