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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与曾建国、甘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曾建国,甘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李明勇,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曾建国,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被告甘良兵,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勇诉被告曾建国、甘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建国、甘良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回对被告曾建国、甘良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戢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