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与曾建国、甘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曾建国,甘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李明勇,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曾建国,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被告甘良兵,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勇诉被告曾建国、甘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建国、甘良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回对被告曾建国、甘良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戢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