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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子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子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256号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8号环保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右边一楼。法定代表人:孔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繁,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钊,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子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75,因撤诉减半收取2087.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曹湘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粟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