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书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书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64号原告:常书芬,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1-1)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常书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常书芬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需要对常书芬车辆做司法评估,赔偿数额现不确定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书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书芬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常书芬自愿承担。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