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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志与赖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赖伟华,张小英,钟静芳,朱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76号原告:陈志,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懿靖,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伟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小英,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钟静芳,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朱平,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撤回对被告张小英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銮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