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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荣与徐智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徐智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智有,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荣因与被上诉人徐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荣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李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上诉人李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