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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汉兴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44号丁汉兴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汉兴与被执行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张伟应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赔偿丁汉兴14718.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丁汉兴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伟于2017年6月13日将上述执行款14968.16元及执行费130元执行完毕。执行款14968元已兑付丁汉兴,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44号丁汉兴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