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张绍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张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绍珠,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海霞与张绍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绍珠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霞材料款31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绍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绍珠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霞材料款3100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绍珠于2017年6月18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海霞材料款310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3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