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民土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2017民辖终15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土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民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邝白薇。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向海龙。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应当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