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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民土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2017民辖终15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土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民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邝白薇。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向海龙。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应当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