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会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复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会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波,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启明,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害关系人:于东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王会章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6)粤0402执异1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王会章的委托代理人谢丹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谢启明、利害关系人于东平的委托代理人张琳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珠海分行)诉王会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交行珠海分行的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对王会章名下位于珠海市××××区××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2月8日。该案经审理,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交行珠海分行与王会章于2009年12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于2015年5月3日解除;二、王会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94868.9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给交行珠海分行;三、王会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5350元给交行珠海分行;四、确认交行珠海分行对珠海市××××区××房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至三判项金额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等。该民事判决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5版刊登《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交行珠海分行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以案涉房产地址为收件地址向王会章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未果,于2015年12月24日进行公告送达。此外,执行法院又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王会章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号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仍未能送达。2016年1月5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会章名下位于珠海市××××区××房。此后,执行法院依法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案涉房产《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2739800元,并有估价师白慧、向虹签名确认,同时附有白慧、向虹估价师证书复印件。执行法院将该估价报告及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张贴在案涉房产大门。执行法院院依法确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16年5月24日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大道××大厦××楼(珠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开拍卖案涉房产,起拍价格为2739800元,该次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手续未能成交。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在第一次起拍保留价格的基础上依法降价20%再次拍卖。拍卖机构于2016年6月28日在《珠海特区报》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7月13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大道××大厦××楼(珠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开拍卖案涉房产,起拍价格为2191840元。经拍卖,买受人于东平以264万元价格竞得案涉房产。另查明,案涉房产于2009年12月23日预告登记在王会章名下。2010年2月4日,王会章与交行珠海分行就案涉房产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债权为人民币143万元。再查明,2016年7月13日12时54分至16时34分期间,案外人王雪瑞向被执行人王会章在交通银行账号××(王会章偿还贷款账户)分别转入50万元、2万元、3万元、13万元,至此,该账户余额为887709.87元。2016年7月15日,案外人王雪瑞再向该账户转入共计23万元,至2016年7月15日止,该账户余额为1117709.87元。又查明,评估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关于对案号(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号评估结果说明》主要内容有:我司已在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入围名册内,是通过了广东法院司法鉴定入围的,在粤高法【2015】114号通知中有公布。因此我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合法有效的,报告的签字估价师是通过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已在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是取得专业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满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的第(2)条,即“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有2名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还查明,评估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附有白慧、向虹房地产估计师证书,该证书登记白慧、向虹执业机构为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白慧所持有的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8月18日,向虹所持有的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属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范围。又查明,于东平于2016年7月12日向拍卖机构转账汇入拍卖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6年7月13日下午参与案涉房产公开竞拍,当日以264万元价格竞得案涉房产,并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于东平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拍卖余款后,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开具收取于东平转账支付拍卖成交款2559200元的收据。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王会章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执行行为异议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王会章请求中止执行(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现案外人王雪瑞已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该案尚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上述规定第(二)项应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关于王会章提出的其他异议理由,逐一初步审查如下:一、关于王会章认为执行依据(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异议理由。执行法院认为,上述已查明,该民事判决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5版刊登《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王会章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若王会章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二、关于王会章认为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将(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送达异议人,强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1号执行裁定书应予以撤销的异议理由。执行法院认为,上述已查明,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向案涉房产所在地、王会章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未果,于2015年12月24日进行公告送达。在评估机构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执行法院将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张贴在案涉房产大门,上述送达方式合法有效。王会章的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关于王会章提出已向交行珠海分行支付完毕所有欠付的款项,本案实际上已经执行完毕的异议理由。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王会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处分王会章名下的财产,包括案涉房产。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至2016年7月13日16时34分,被执行人王会章在交通银行账号××(王会章偿还贷款账户)余额为887709.87元,该款不足以偿还王会章应偿还给交行珠海分行的全部债务。且案外人王雪瑞、王会章并未在拍卖案涉房产前向法院告知其已存入相应款项的相关情况,亦未在拍卖案涉房产前与交行珠海分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交行珠海分行也没有向法院提出暂缓拍卖案涉房产的申请,因此,执行法院在王会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案涉房产,并委托拍卖机构于2016年7月13日实际拍卖案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当日,案涉房产以264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项可以偿清王会章所欠交行珠海分行的债务。案外人王雪瑞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于2016年7月15日再向王会章在交通银行账号××(王会章偿还贷款账户)转入23万元,不影响法院依法拍卖案涉房产该执行行为的的法律效力。拍卖案涉房产所得拍卖款虽可以偿还王会章所欠交行珠海分行的债务,但由于案外人王雪瑞已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该案尚在审查过程中,所得拍卖款依法应中止处分,因此,该款执行法院尚未向交行珠海分行支付,(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号尚未执行完毕。四、关于王会章认为《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估价过低的异议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王会章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房地产估价报告》附有估价师资质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间进行案涉房产价值评估作业,该评估机构属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范围,评估机构对案涉房产的评估作业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5条及相关规定。因此,王会章提出估价师不符合法定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王会章认为案涉房产估价过低的异议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的评估价值系依法委托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所作出,并非法院直接作出的执行行为,该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法院已将王会章关于案涉房产估价过低的相关材料转交评估机构复核,评估价值以评估机构复核答复为准。综上所述,王会章请求中止执行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王会章提出的其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作出如下裁定:一、中止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驳回王会章的其他异议请求。王会章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6)粤0402执异113号执行裁定第二项,撤销(2015)珠香法执字第6466-1号执行裁定(即拍卖执行标的裁定)。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未送达王会章,该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二、该案的执行文书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在明知涉案房产地址送达不能的情况下,仍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张贴在案涉房产大门,而未采取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法。三、该案已执行完毕。案外人王雪瑞已向交行珠海分行付清欠付的款项,本案实际已履行完毕。为避免对王会章造成更大的损失,法院应纠正执行行为,终结本案的执行。四、该案拍卖程序违法,拍卖笔录涂改造假,致使拍卖涉案房产价格减少,损害王会章的利益,应当予以撤销。交行珠海分行称,一、本案执行程序合法,没有撤销拍卖的理由;二、王会章主张其替案外人王雪瑞代持涉案房产没有依据;三、涉案房产在拍卖时,王会章尚未付清欠款。于东平称,该案的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合法,王会章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会章复议是故意拖延执行程序,其行为已造成于东平损失,同意交行珠海分行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向其公告送了(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亦证明该案于2015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在王会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交行珠海分行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相关执行文书的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本案中,执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其公告送了民事判决书,在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果的情况下,亦进行了公告送达。之后,执行法院采取在涉案房产处张贴评估报告等文书进行送达并无不当。另一方面,评估报告只是拍卖涉案房产的基础,执行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也已有多人参与竞价,已充分实现了涉案房产的变现价值。故王会章以执行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文书违法的理由要求撤销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执行终结的问题。本案中,案外人王雪瑞于拍卖当天向王会章的银行还款账户上存款,存款时间持续几小时,至拍卖结束后仍在存款,但王会章或王雪瑞并未向执行法院、拍卖机构或交行珠海分行事前告知相关情况,因此,该存款行为不能成为阻止拍卖或拍卖成交后申请撤销拍卖的理由。拍卖成交后,涉案房产的拍卖价款已可全额偿付欠款,王会章的履行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故王会章认为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拍卖笔录涂改、拍卖过程违法的问题。根据拍卖现场录像,纵观整个拍卖过程,是完全公开的,且也有多位竞买人参与竞买,充分保障了各位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权利,虽然其中拍卖师确有口误,但最终的落槌成交价是确定清晰的,当场也无人提出任何异议,故王会章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会章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会章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执异11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辉审判员 陈永成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珮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