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40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壮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09年3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20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357元;三、扣押在案的马甲外套1件、裤子1条、鞋子1双,予以没收,留作罪证;毛线衣1件发还被告人黄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婉红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黄宏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