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韦腾芳、韦乜坚等与韦亚外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腾芳,韦乜坚,韦亚外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140号原告:韦腾芳,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韦乜坚,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幸山,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亚外,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飞,广西隆葆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腾芳、韦乜坚诉被告韦亚外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腾芳、韦乜坚于2017年6月21日以原告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开庭后,因错列原告韦腾芳、韦乜坚为本案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腾芳、韦乜坚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腾芳、韦乜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腾芳、韦乜坚负担。审 判 长 陈学晖审 判 员 王思实人民陪审员 韦少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