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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恢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饶应松,程雅仙,建德市上马节能金属拉丝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家强,行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饶应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饶应松,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程雅仙,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上马节能金属拉丝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城山村。诉讼代表人饶应松,厂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饶应松、程雅仙、建德市上马节能金属拉丝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5587.5元及利息。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2月2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2017年3月15日通过查控系统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房地产;被执行人建德市上马节能金属拉丝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城山村工业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被执行人饶应松在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上述财产处置情况: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房地产,经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上马节能金属拉丝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城山村工业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所得拍卖款,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090936元;申请执行人认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该股权处置已无实际意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处置该股权,故本院不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3、被执行人饶应松,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4、2017年2月10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5、2017年6月6日,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对被执行人饶应松、程雅仙作出限制高消令的执行措施;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执行笔录形式将本案所有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