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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春艳与贾奉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艳,贾奉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30号申请人:高春艳,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贾奉效,又名贾军,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本院在执行高春艳与贾奉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奉效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调查被执行人贾奉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宏审判员  吴海林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