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0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耀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9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9027E。负责人:宁效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被告:陈耀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