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屈某与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848号原告:屈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程某,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屈某诉被告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医疗费及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屈某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