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伏、周勋等与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伏,周勋,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68号原告:王伏,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周勋,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现役军人,系原告王伏之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建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176031951E。法定代表人:朱桂杰,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伏、周勋与被告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伏、周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伏、周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伏、周勋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伏、周勋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