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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二人民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47号之一原告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婷委托代理人胥明琴。委托代理人王语切。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廖奇武原告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二人民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焱彬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王恒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