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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昌世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国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世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国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世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楼A150A(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08394931-7。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精,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国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2016)赣0103财保233号、(2016)赣0103财保929号保全查封了张国精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XXX区XXX大道10号二座XXX室-XXX室,XX室、XXX室共计六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国精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XXX区XXX大道10号二座XXX室-XXXX室,XXX室、XXXX室共计六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