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文华与韩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韩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24号原告:郭文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韩尚宏,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郭文华与被告韩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郭文华负担。审 判 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李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