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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文华与韩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华,韩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24号原告:郭文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韩尚宏,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郭文华与被告韩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郭文华负担。审 判 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李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