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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卫杰、来春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卫杰,来春玲,贾金来,贾德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2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卫杰,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来春玲,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金来,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德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上诉人贾卫杰、来春玲因与被上诉人贾金来、贾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来春玲及其贾卫杰、来春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平,被上诉人贾金来,被上诉人���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卫杰、来春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贾金来、贾德成承担贾卫杰、来春玲的全部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贾金来、贾德成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书中的审判长和书记员是同一人。第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贾金来、贾德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贾卫杰和来春玲对涉案树木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因树木栽种地方的不同而发生变更,一审认定贾卫杰和来春玲对树木失去所有权,这种认定是错误的;贾金来、贾德成的侵权事实明确,二人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承认砍伐了树木,在第二次开庭答辩时又予以否认,在证据面前又辩称是职务行为,这些足以证明贾金来、贾德成侵权的事实;贾卫杰和来春玲在紧邻自己宅基地的路边栽种树木有法可依,森林法和物权法均有相关规定。第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引用“特权法”的相关规定,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贾金来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砍树是执行县电业局及村委的决议,架线时,贾卫杰和来春玲的树木明显碍事,我是依法对此清除,我们是职务行为,具体锯树的是农网改造施工队的人员。贾德成辩称,超出宅基地以外的土地都是集体的,不属于个人所有,在宅基地之外栽种的树木,贾卫杰和来春玲没有所有权,农网改造是一项惠民工程,影响架线的障碍物必须清除,并不是针对贾卫杰和来春玲一家。贾卫杰、来春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贾金来、贾德成赔偿两棵核桃树,损失每棵4000元,计8000元,柿子树7棵计1500元,杏树500元,共计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22日,扶沟县汴岗乡李绍岗行政村刘楼行政村进行农网改造,要求7天内清除线路下方所有附属物。因影响到农网改造施工,2016年12月7日,贾卫杰、来春玲宅基东边二人栽种在刘楼集体道路上的树木10棵被砍掉。当日,来春玲发现后,以贾金来、贾德成未通知其自行清除为由发生争吵并要求赔偿。之后,来春玲要求村支书处理赔偿事亦未果。来春玲反映至扶沟县汴岗镇林业派出所要求处理,反映至扶沟县汴岗镇派出所要求处理,均未予以立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贾卫杰、来春玲在村集��所有的道路上栽种树木属于非法行为,不能对种植的树木依法取得所有权。贾卫杰、来春玲要求贾金来、贾德成赔偿树林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贾卫杰、来春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卫杰、来春玲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贾卫杰、来春玲主张的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是因笔误造成,一审法院已经出具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补正,贾卫杰和来春玲主张的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贾卫杰和来春玲主张的树木栽种���其宅基地范围之外,但是涉案树木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贾卫杰和来春玲;贾卫杰和来春玲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由于对树木栽种的土地并无使用权,其对树木的所有权不得影响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利用;涉案树木的栽种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贾卫杰和来春玲在村集体需要对涉案树木所在的土地进行使用时,不得影响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在农网改造时对土地使用的权利,贾卫杰、来春玲在村集体对栽种树木的土地进行利用时,未能及时清除涉案树木,村集体有权对涉案树木进行清除。虽然涉案树木的清除与贾德成和贾金来有关,但是依据一审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贾德成和贾金来在农网改造时的清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贾卫杰和来春玲主张的树木损失不应由贾德成和贾金来个人承担,贾卫杰、来春玲以贾金来和贾德成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贾卫杰、来春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卫杰、来春玲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薇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