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苏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群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苏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毛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苏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50837361F,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710室-2。法定代表人:胥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向文,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毛群英,女,汉族,1960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上海苏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群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0809号民事调解,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毛群英应于2016年12月12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28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诉讼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2日前给付原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毛群英名下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退休金账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轮候冻结,除此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毛群英名下无车辆;3、被执行人毛群英名下无房产(原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5号旭日景城2幢3单元205室房屋早已被本院司法拍卖,拍卖款已分配完毕);4、被执行人毛群英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毛群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未了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仇正洋书记员 胡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