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鑫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1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鲍来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新疆。法定代表人俞贞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鑫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峰审判员李文智审判员王永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