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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姗与商丘市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窦全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姗,商丘市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窦全军,窦凯,李聪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71号原告:张姗,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区1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71858-5。法定代表人李邵华,职务总经理。被告:窦全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窦凯,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聪,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姗与被告310市场物流中心(盛源物流)、窦全军、窦凯、李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张姗负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