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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子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栋。法定代表人:黎美琴,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娈,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海陆空海鲜酒楼业主,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再审申请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空酒店)、第三人陈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盛唐公司二审上诉时提出被申请人海陆空酒店装修损失依法只能按照现值进行分担,但二审判决对此理由未予审理,显属遗漏诉讼请求;二、造成诉讼评估长达3年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海陆空酒店无法提交相关资料,二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7日至2016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40%承担此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显失公平;三、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时,盛唐公司已经将租赁物未经行政审批的事实告知被申请人,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盛唐公司应承担90%的份额,有违公平原则。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991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盛唐公司二审上诉时提出被申请人海陆空酒店装修损失依法只能按照现值进行分担,但二审判决对此理由及请求未予审理评判,属遗漏诉讼请求。盛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金莉萍审判员  宗澄宇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