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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康勇与李文荣、赵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勇,李文荣,赵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初3498号原告:康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3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李文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9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赵朝阳,女,京族,生于1977年2月2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康勇与被告李文荣、赵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康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