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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建昌县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建昌县某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建昌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建昌县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穆驰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查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