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建昌县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建昌县某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建昌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建昌县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穆驰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查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