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鞠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鞠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106号原告:肖某。法定代理人:肖倩霞。被告: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祥。原告肖某与被告鞠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2日死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葬费发票在卷予以佐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肖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肖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