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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鞠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鞠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106号原告:肖某。法定代理人:肖倩霞。被告: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祥。原告肖某与被告鞠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2日死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葬费发票在卷予以佐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肖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肖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