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6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韦俊匡,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戴发有,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科员。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合诚家具厂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粤顺管勒罚[2016]第E21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勒罚[2016]第E21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李海昌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