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义与刘香云、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刘香云,杨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713号原告:周义,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香云,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杨小飞,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周义诉被告刘香云、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义负担。审 判 长 孙保宪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瑞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