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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义与刘香云、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刘香云,杨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713号原告:周义,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香云,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杨小飞,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周义诉被告刘香云、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义负担。审 判 长  孙保宪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瑞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