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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穆修斌、魏延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修斌,魏延刚,洪兆花,范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05号申请人:穆修斌,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延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洪兆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传宝,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穆修斌与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范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范传宝得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秀斌、洪兆花、范传宝的银行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