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来云起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662号起诉人:陈来云,女,生于1969年4月8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舒文(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6月21日,本院收到陈来云的起诉状。起诉人陈来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为鉴定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0000元;2、依法撤销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6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被本村熊昌明、熊昌华打伤,2015年6月1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对坡镇派出所委托被告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无轻重伤鉴定资质,属于超范围鉴定,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超范围鉴定,依法应予撤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本案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来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