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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家福与罗世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福,罗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福,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罗世凤,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李家福与被执行人罗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家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世凤支付借款人民币2806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世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世凤银行存款人民币28383.02元。(含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321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明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