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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樊继军,男,1986年6月1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