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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万福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朱海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叶锦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娬斌,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诉人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泰顺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9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泰顺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泰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8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971号行政判决;准许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戴怡婷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婉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